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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08-27 15:09 点击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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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4月1日,欧洲法院发布公告,关于在2005/717/EC指令中十溴二苯醚的豁免,欧盟委员会在实施权力时违反了相关规定,故取消RoHS指令中十溴二苯醚的豁免。同时欧洲议会考虑到需要过渡期,允许十溴二苯醚的豁免期可延续至2008年6月30日。
欧盟RoHS指令2002/95/EC附录中的第10条:“根据在第7(2)条中提及的程序,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:十溴二苯醚...”。随后由英国和法国来负责对于十溴二苯醚的风险评估,英国负责它对环境影响的评估,法国负责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评估。英国在2004年5月完成了第一份评估报告,并于2005年8月发行了2004版风险评估报告的补遗。
2005年10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2005/717/EC指令,在附录的第2条中,给出了豁免:“9a. 十溴二苯醚在聚合物中的应用”。
此后,欧洲议会和丹麦认为:(i)欧盟委员会采用了有争议的结论,并没有符合RoHS指令中第5(1)款对RoHS指令修订的程序要求,因此欧盟委员会越权使用立法机关给与的权力;(ii)关于十溴二苯醚有争议的结论无法表明是否符合了RoHS指令中5(1)款的要求;(iii)欧盟委员会采用这些判断有背于预防性原则。在欧洲法庭上他们得到了其他会员国的支持。最后,欧洲法庭取消了委员会2005/717/EC第2条 9a对十溴二苯醚在聚合物中应用的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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